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后,遇到哪些问题应该坚持上诉

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后,遇到哪些问题应该坚持上诉
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后,遇到哪些问题应该坚持上诉 

郑州律师的印象中,对于收到一审法院准予离婚判决的当事人来说,或许,这场离婚诉讼官司才刚刚走完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因为,某一方对判决的结果或许认为是不满意或者不公平的,有的是因为不同意离婚,有的则是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结果有意见,那么,是否有必要提起上诉呢?提起上诉,法院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吗?

对以判决离婚后的上诉问题,郑州婚姻律师认为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点情况,从而做出是否提起上诉的决定。

对判决结果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诉讼官司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是综观判决,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并没有错判的情况下,那么,不同意离婚一方提起上诉基本上是没有必要的,除非有非常确定的情形能够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是错误的。郑州律师前面也提到过原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由一定的法定事实并经过一审法官适用法律而得出来的结果,这里面有一审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在该判断没有超出违法判断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均会尊重一审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因此,除非是一审法院的法官就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判断有明显错误的硬伤,否则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维持婚姻关系的请求是不现实的,郑州婚姻律师的观点是没有上诉的必要。

(2)如果是对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该项没有意见,而是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决项有意见的话,则仍要看对于该不满意的判决事项,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超出了违法判决的范围,该范围不论是实体的,还是程序性的。如果存在违法判决的情况,那么应当坚持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如果该不满意的判决事项是属于一审法院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判决,如对于子女抚养费酌定的数额过髙或过低,对于给予一方的补偿款过髙过低等,对于该类事项,郑州婚姻律师的建议是就这类问题上诉可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二审法院要改判一审法院的案件,二审法院的法官必须在法律上要有充足的理由,要么是程序严重违法,要么就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正常的理解是二审法院的法官都会尊重一审法院法官的判决。这种情况下上诉是没有必要的,既浪费时间,又增加诉讼官司成本。

(3)—审法院存在对于双方的请求有漏判的情况。通常的情况是,夫妻双方要求分割某项财产,如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等,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就此项请求作出处理,这属于一审法院的漏判。对于该种情况,郑州婚姻律师认为,应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里郑州婚姻律师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官司请求没有做出处理,这属于比较低级的错误,二审法院审査后认定该错误确实存在的话,是肯定要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其不可能直接就原审法院没有处理的该项争议在二审审理程序中直接进行审理,否则的话,就成了一审终审了,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官司法》二审终审的原则。

就法院认定事实部分的审查

由于我国法治实践发展的时间较短,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的不成熟,我国法院对于法院判决中主文部分的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及事实认定部分(经审理査明部分)的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有何效力,到底有无不同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和做法。也就导致了在诉讼实践中,一般法院对于该部分的认定都会作为确定的事实而予以认定。如果以后的诉讼官司同这次离婚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关,那么本判决认定的事实就有可能对下次诉讼官司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当事人都会去看判决结果,认为判决结果是重要的,郑州婚姻律师觉得这样无可厚非。

但是,大多数当事人都忽略了法院査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重要性。离婚诉讼官司中那种只要这次诉讼官司满意就可以了的想法是普遍存在的,但郑州婚姻律师以为这种想法是极其有误的。虽然这次官司的结果基本满意,但忽略了对判决书中法院事实査明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审査,则很有可能因该疏忽而面临后续的诉讼官司。有的问题看似解决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解决。

郑州律师下面举一个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例子,读者理解起来可能就更清楚点。

典型案例

郑州鄞州区梅墟街道有对年轻夫妻结婚四年,最近闹齐了离婚,女方起诉离婚。婚后双方购置了一辆汽车,对于该汽车,女方称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男方没有意见,称车是夫妻的,但是买车的钱是从其父亲处借来的。在诉讼官司中,女方看到男方承认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对车法院依法分割就可以了,就放松了对男方生成的车款是借其父亲的抗辩,对该借款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结果,一审法院是对车进行了依法分割,但是一审法院也在一审判决的经审理査明部分指出车款是从男方父亲处的借款,在本院认为部分也指出对该借款双方当事人都不主张如何分担,因此法院不予处理,可另案处理。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女方看到车依法分割了,也就没有在意一审法院对购车款来源的认定,没有在上诉期内就该事实提出上诉。结果是,过了一段时间,男方的父亲就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他们双方要求返还购车的借款,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就是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对购车款来源该事实的认定。在这次返还车款的诉讼官司中,女方败诉了。

造成这样的结果,就是女方对离婚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看的不清楚,没有意识到该部分一旦认定或表述错误,也会给自己带来后续的诉讼官司。

因此,如果对于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有意见,认为此种事实的认定和表述会给自己带来后续的诉讼官司和纠纷,那么也应当就该问题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于事实认定部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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