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协议离婚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协议离婚常见的纠纷有哪些?郑州律师为您解析:

虽然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需对婚姻关系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但是在郑州律师经手的案件中,并非办理完协议离婚登记,领取完离婚证就万事大吉了。协议离婚中以及协议离婚后同样存在着一些纠纷。

(1)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又认为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吃亏了、或认为上述事项处理的不合理,而引起纠纷。

(2)—方当事人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因某些原因而未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也未采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动,完全听任另一方的安排,因此对签订协议反悔,认为有失公平的。

对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离婚后又反悔的情形处理,例如,因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如存在遗漏或一方隐匿财产情形等)、子女抚养(包括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多少)或债权债务等问题约定不公,或未及时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对此,当事人只能通过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3)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当事人本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有精神障碍等),而却出具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从而蒙混过关。或双方当事人本来存在《婚姻法》第10条所规定的

无效婚姻情形的(如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或未到法定婚龄等),但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结婚证,而现在又离婚的,本属无效婚姻,若一方反悔,这样非常容易引起纠纷。

贰:协议离婚中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郑州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协议离婚的程序依法分为申请、审査、登记三个环节。对此,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同时还要出具两人达成一致且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否则,双方当事人将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依法约定、书写协议内容,否则将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比如,离婚协议书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意见均已明确约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此外,离婚协议不应对离婚附加条件,使离婚行为本身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附条件状态。

(2)协议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如认为分割不公允或不履行分割约定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完协议离婚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又约定协议内容约定的不公允,自己亏了,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或一方当事人虽签署协议但却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分割财产的情况非常多。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予以解决。如果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事人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因对财产分割等发生纠纷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郑州律师的经验,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则将会遇到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签署的有关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效力问题。对于该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经审理调査,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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