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误区都有哪些?


离婚的误区都有哪些?

离婚的误区都有哪些?作为专业郑州律师,很多客户经常问我关于婚姻家庭的各种问题,我发现很多人对离婚有很多误解。所以今天我们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夫妻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分居两年,只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情形。但是,如分居两年,婚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则必须申请离婚。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双方要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在这里,分居并不意味着双方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而是指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交、停止经济往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等。
一方不同意,双方不能离婚。
基于“拆十二庙不如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重婚、有配偶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法院一般不会允许双方离婚。
如果你第一次驳回离婚诉讼后还坚持起诉,说明双方矛盾已经无法调和,感情已经破裂。这个时候,坚持维持夫妻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给彩礼就不能要。
在彩礼的支付上,本身就包含了对方同意结婚的前提。所以离婚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相应的彩礼。
返还彩礼的基本原则是:返还彩礼后,原则上应作为未完成的婚姻关系处理;彩礼返还后,如果是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等。,原则上应作为未完成婚姻关系处理,即应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应作为未完成婚姻关系处理;如果是习惯性支付,就应该作为未婚婚姻处理。
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离婚。
现实生活中接触的“出轨”与法律意义上的“出轨”有偏差。传统观念认为“婚外恋”、“一夜情”等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败坏社会公德。但这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法律意义上的“出轨”只包括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以另一方名义结婚,或者以另一方名义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另一方同居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情况。法定重婚罪是指在解除以前的婚姻关系之前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罪实际上是在前次婚姻解除之前与他人事实上的婚姻。"“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非婚生子女长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离婚时,出轨一方会把房子收拾干净。
很多离婚诉讼都认为只要有出轨,就应该一刀两断。这种笼统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一般情况下,出轨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重婚或者配偶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损害不是指财产分割,而是指错误的一方因违反一夫一妻制、夫妻忠诚原则、人身权不可侵犯等法律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毁损,或者企图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或者分割。
随意殴打家庭成员将构成家庭暴力。
尽管《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家庭暴力审判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方长期殴打或伤害另一方,或者经常侮辱、威胁他人,很少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随着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化,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普遍审查起诉的形式要素,导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分配给岗位法官的审判任务激增。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和解率审查通过,承办法官不愿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进行深入研究。此外,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诊断记录,但无法证明伤害是由施暴者的家庭暴力造成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证明通常不记录一方家庭暴力引起的报警。由于缺乏证据,很难确定是否存在长期、周期性的家庭暴力。
孩子由经济能力更强的一方抚养。
离婚时的未成年子女虽然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期,但是需要大量的物质消耗,这就需要双方的经济实力。但在离婚实践中,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首先会保证子女教育环境的连续性和适应性,尽量保持子女成长环境的相似性或一致性(如近亲属的照顾、家庭环境、学校或社区等)。)父母离婚前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子女的全部费用。
离异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维护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当今社会,“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口号越来越响,但离婚后孩子的教育成本却成了赡养费纠纷案中的大问题。为了孩子的教育利益,直接被抚养人希望选择更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但从法律上讲,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持。如果对方反对在义务教育阶段为子女提供教育和培训,由于直接受抚养人的单方意愿,间接受抚养人有权拒绝承担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部分,上述费用只能由作为决定人的父母单独承担。
房产证上有名字,房子有份额。
如果一起还贷,房子就是共同财产。
目前,父母支持子女购买房屋,或者配偶在婚前支付首付,在婚后支付贷款是很常见的。虽然确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很复杂,但仍然有原则可循。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财产,即取得财产的一方偿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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