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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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财产权的房屋,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住所所有权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作为购房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可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全部房价款已经支付,房屋权属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权属、分割、赔偿问题,只要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即可:

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妻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

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

第三,婚前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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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房改怎么分。

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购买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权的转让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A.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按福利政策分配获得,婚后共同财产作为产权购买。由于原公有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因此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考虑原公有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以个人财产有偿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作为产权。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住的丈夫或妻子个人所有,产权房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夫妻双方父母婚前租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以按共同财产直接分割。虽然是以一夫一妻的名义购买,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父母一方的财产。产权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应该还是共同财产。只有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才应该认为财产的来源是适当的。原本由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而不是夫妻的名义购买为公房,购买的投资来自父母,应该是一方父母拥有的财产。原由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姓名,还有一方父母的姓名。房子是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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