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近几年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大部分人都使用上了二维码收钱付钱的方式,这就导致了有人利用这一点偷偷地把商家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收钱码。那么对于这一种情况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呢?下面跟锦盾郑州律师事务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0号早上,南京小市派出所接到附近某菜场做早点生意的赵先生报警,称其贴在店铺前的收款二维码被人换掉,没有收到部分客人的钱。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询,菜场总共有4家商铺的二维码被更换。9月9日晚上,民警在扬州,将两名涉案嫌疑人抓获。

  首先,本案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早点店而不是消费者。即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向卫某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卫某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早点店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早点店才是本案的被害人。

  其次,本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或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自愿把财产处置给行为人的行为。本案早点店显然不是自愿把财产处置给小偷,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卫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占有顾客向早点店支付的餐费),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3000余元的餐费)。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总金额为人民币5678.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首先,被告人邹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所谓“诈骗”,即有人“使诈”、有人“受骗”。本案被告人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及隔空(网络电信)接触,除了掉换二维码外,被告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

  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

  综上,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多次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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