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父去世请假被公司开除


男子因父去世请假被公司开除

王因父亲去世请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请假未获批准、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支付赔偿金。

王是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保安。根据公司制度,员工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向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休假申请,随后匆匆赶回安徽老家。第二天,王接到公司不准休假的通知后,立即返回上海。

在回来的路上,王得知了他父亲去世的消息。他向上司报告,上司让他安心回家处理父亲的事情,王随后又回家了。此后,该公司没有再与王联系。1月14日,王回到上海,第二天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7.5万元以上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不服诉讼,会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无视事件背景,套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判处公司赔偿王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拒绝接受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营权的界限和行使方式也要善良、宽容、合理。至于王的法定丧假和休息日以外的两天事假是否应予批准,法院认为王请假是有原因的,他返回家乡为父亲组织葬礼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良好习俗,这是可以理解的。公司也要用普通好人的宽容和同理心对待他。尊重民风,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和不幸表示同情,也是雇主应有的意思。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强调事情是有原因的,用人单位强调按照规定是允许请假的。这是两个相互依存的事实。他父亲的死亡毫无疑问是有原因的,工作人员还提供了他父亲的死亡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火化和土葬证明。从按规定请假来看,员工已经向主管汇报了,主管让他安心回家处理善后事宜。其实也是代表单位的声明,应该算是同意离职;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监理人的意见,有义务给予进一步通知。由于主管和员工都没有规定休假天数,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只能说这是一个有缺陷的休假过程。应该从假期有效的角度来考虑。

本案还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也要考虑合理性和合理性。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尊重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关心,不应该设置障碍。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对于有缺陷的休假流程,雇主有义务主动弥补,并规定具体天数。员工在合理的时间回来了,并没有滥用这个漏洞。雇主不应反应过度。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法院的处罚是适当的,体现了尊重良好习俗、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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